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其法律解释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的法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法是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三条

坚持中国***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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