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无证结婚受法律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就是说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后补办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追认到以夫妻名义***同生活时。但是没有补办结婚证的按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