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产党章程》、《中国***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

(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管;

(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检查考核,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主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组织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政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作出处理;

(六)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中把好用人关,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四条 各级党委书记、行政正职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四)重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组织力量重点整治;

(五)组织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六)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先进典型,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八)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分管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和参与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各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党委、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

(四)年终向党委、政府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在贯彻实施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依据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同级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