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提供便利服务。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防盗窗、防护网等设施和外立面的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各类吊装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符合公***安全规定,保持美观、整洁、完好。第十条 杆、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架设的各类杆、管线,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废弃的杆、管线,由产权单位拆除;无法确权的废弃杆、管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公告栏,为依法张贴、发布信息提供便利。
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地面、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不得擅自进行喷涂、刻画、粘贴等行为。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在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品。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规定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上超过规定使用时间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驶离。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拒绝驶离的,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车辆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放地点,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确保车辆规范停放在划定区域,确保车辆整洁、完好,对堆积的车辆及时清运,对故障车辆及时回收。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将车辆规范停放到划定区域。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收储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按照市容标准在临街一侧设置围墙、围挡或者临时绿化带,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