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法律主观:
(一)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四)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指向的对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