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公安局的机构职能

1、办公室:市公安局决策指挥的参谋机构。

2、政工科: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和民警招收录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民警的教育训练和指导协调公安队伍建设工作。

3、指挥中心:负责24小时受理人民群众110、120电话报警和紧急求助;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电话投诉,检查监督有关单位对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受理、转递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

4、看守所:负责在押人员看押、管理工作。

5、行政拘留所:负责行政拘留人员的看押、管理工作。

6、出入境管理科:负责受理、审批本市居民因私出国出境的申请,并制作相关证件;负责受理、审批、签发在新境外人员申请的各类签证、签注和居留许可;。

7、网警大队:指导和监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8、法制科: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

9、信访科:负责指导全市公安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10、督察大队: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对本市辖区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开展现场督察。

11、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和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拟定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道路建设、大型建筑交通影响评价;根据职能分工,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组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法制宣传;负责和指导全市交巡警队伍建设;参加抢险救危和救死扶伤工作。

12、刑事警察大队:担负市局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13、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规划组织全市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承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14、治安警察大队:掌握全市治安管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场所、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承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同处置重大灾害事故、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突发性治安事件;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开展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

15、水上警察大队:负责实施打击本市水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管理水上船民户口,对涉水行业、场所、各类船只实施治安和消防管理。

16、巡防大队:负责城区社会面治安巡防和各类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