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人防工程的四个条件

一、不建人防工程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1、不建人防工程的四个条件如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2、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属情况是什么

1、人防车位是不允许出售的,也不允许经营使用的,必须留用的,所以使用权是不可以往外出售转让的;

2、人防工程的产权既不属于小区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国家所有;

3、人防车位,是占用建筑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车位,但是实际上这种人防工程并不应该被改造为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