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如何看待单位不主动辞退员工,但只发基本生活保障

网上看到一个问题,问“公司不辞退员工只发基本工资怎么办”?现在劳资双方博弈,真可谓是绞尽了脑汁。有些单位明明已经撑不下去了,就是拖着员工不办辞退,只发基本工资甚至与基本生活费,其意思无非是想省下一点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希望员工自己熬不住先主动离职。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只要理由找得准,也是可以要到经济补偿金的。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由:

某公司因市场原因业务减少,于2016年10月召开员工大会宣布停产,停产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员工支付生活费。包括李某在内的11名员工,向公司要求,希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

于是,11名员工以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停产的行为属于未能提供劳动条件,裁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辩称停产是根据经营现状做出的临时性经营行为,系客观原因导致,同时公司已在筹集各种条件恢复生产,停产期间亦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停产并非属于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仲裁委定性有误。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停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未能向被告提供劳动条件。

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宣布停产,且未有明确的停产期限或者复产日期,故认定公司已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动条件,被告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实践中,劳动者根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工资这些相对比较容易确定的原因,但往往容易忽略第(一)项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

其实,作为用人单位,除了停产这种极端情况外,也常常通过对劳动条件的限制,来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从而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比如,布置了工作任务,但不提供相应的工作权限或者必要的工具、资料等;有时候甚至根本就不安排具体工作,希望通过冷处理冷暴力的形式达到目的。

因此作为劳动者必须清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一个需要双方互相配合协助的过程,对于用人单位通过限制劳动条件、制造劳动障碍等形式,来阻扰员工正常开展工作,从而迫使主动离职的行为,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离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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