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在表现形式上的特征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中国***产党领导下,与社会主义基本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又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商品经济并不发达,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是很强的历史条件下搞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相比,更是在市场经济历史很短,各方面都缺少经验和办法,正在“摸着石头过河”地搞市场经济。我国这种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就决定了我们既要冲破旧体制老习惯带来的束缚,又不能急于求成,照搬照抄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般做法,而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走一条既区别与我们自己过去又有别于其它国家的独特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孕育和运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一方面,它必然是有市场经济的***性,在企业行为自主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宏观调控间接化、市场体系完善化、经济管理法制化方面,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规律和要求,另一方面它又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这主要表现在国内市场是以公有制企业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企业长期***存,互相竞争、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按照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在向前发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适当拉开差距,但又不能两极分化,整个市场经济动作,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宗旨,以实现***同富裕为目标,要坚持利润原则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任务和要求。
如何成功地实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结合,这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遇到的最大的历史新课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目前都未曾找到圆满的答案,能不能闯过这一关,将是决定社会主义制度能不能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既要搞市场经济,又不失其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同富裕的目标;在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上,必然要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和风格来。靠一切听命于价值法则的市场,靠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标的单个市场主体,是绝对做不到这一点的,而可供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的手段和措施,除了运用法制手段确立和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外,就是通过以下两种主要途径和手段,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引导。
(一)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的基本保证。中国目前对旧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不是要削弱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而是要使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调节作用为基础,更加自觉地遵循价值法则,充分地利用市场渠道及其提供的各种信息。不断有所改善,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加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制手段,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实现和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立法,将占很大的比重,具有很强的力度 。比起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微观经营管理以及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经济立法来,它将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导航指向的调节作用。而且亦将具有比较宽的作用面。
保留必要的计划调节手段,亦是加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必要措施,改革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绝不意味着彻底开放弃计划调节手段,而是尽可能地减少计划调节的经济成份,并使必要的计划调节手段能充分反映价值法则,利用市场渠道及其所提供的各种信息,趋于科学化、正确化。这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优越性,就是能使市场与计划两种调节手段有机结合,互相补充,相辅相成。
(二)从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出发,加强执政党的纲领和政策乃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市场经济的指导调整作用,也是保持国内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实现***同富裕和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经济目标要求的基本手段和措施。这种形式的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两样,也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行动准则,具有很强的社会约束力和导向性。长期以来,与国家法律法规一直处于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同起着维持国家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弥补其缺陷,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中国过去一直是一个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目前尚处于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在农业方面,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过程中,国内的市场正处在培育过程中。已经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在很多方面还是初级的低水平的。受这种经济关系的决定,有关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一直很落后,而且残缺不全。至今亦没有制定出民法典。这样,在既缺乏商品经济立法经验的历史积累,以受经济发展进程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短时间是很难根本改变经济立法的落后状态的。急于求成,盲目冒进,或人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随意立法,只能是利少弊多。所以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看,建立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亦将会遇到一些困难问题。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们的商品经济意识水准普遍比较低。惯于因循守旧,安于清穷现状,足于吃够穿够,喜欢于自由散漫的生活工作节奏。为发展商品经济所需要的开拓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效益观念,价值观念,效率观念等都很淡薄。要促成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必须使整个国家和民族要有一种强烈的商品经济意识作为精神动力。这种无形的力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先导。另一方面,由于受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限制,使有关商品经济方面的立法一直提不上重要的历史日程,也造成了法律思想文化落后的状态。造成了人们法制意识水准普遍较低的状况。权利、义务观念淡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缺乏遵守法纪的自觉性的习惯。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了解不熟悉国外有关调节市场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惯例等现象严重存在。这就使发展国内国际商品经济联系受到很大限制和障碍,使出台的法律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破坏法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种落后的消极的思想文化因素,又是孕育市场经济中的投机破坏活动,混乱无序状态和消极腐败现象的温床。所以,要建立和实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重视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商品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搞好法制思想文化建设,健全强化法制监督和各种监督措施,使法制制度的“硬件”建设与法制思想文化的“软件”建设并重,二者同步发展,互相促进,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