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如润滑油,有法律规定必须有中文说明吗?具体哪部法律哪跳哪款?

必须有中文说明!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使用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使用要求,并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此外,还要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相应的警示标志。这表明,在法律上,我国有非常明确的关于产品说明的规定,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讲,就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对产品责任的违反。

但现实中,由于《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比较原则,许多商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去做。就进口商品来讲,商家蒙混过关也并不是难事。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有关通知,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但是,这只局限于对进口食品的规范,对于更多的进口商品来讲,显然缺乏规范效力。因此,在我国,众多进口商品缺乏中文标识的关键是缺乏法律约束,也就是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应该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法规来进行规范,要求商家必须为进口商品提供翻译准确的中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