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现今的两种法律体系
两种法律本身的起源等,网上都有比较专业的术语,我就不在这里献丑了,只是谈谈我个的一些见解。
我个人比较赞同英美法系,因为它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而我比较推崇判例法的原因在于,由于这些判例的存在,使大家明白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让大家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从内心去敬畏法律的尊严。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窗边放了一个花瓶,突然有一天起风了掉了下来,并砸伤了行人。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很有可能是法官判决花瓶的主人需要负起全部的责任,并承担全部的赔偿。这样的判决案例如果宣传得当的话,那么大家就会明白:花瓶放在窗边很有可能是会导致人员伤亡,说不定什么时候就出事犯法了,并且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这样就可以很直观地教育很多人,并让大家约束自己的行为,长此以住,每个人从心底都会敬畏法律的尊严。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比较偏重于条文,即法律规定了什么,你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的花瓶掉下来,有可能承担很小的责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大家对这个法律规定了什么,未规定什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很有可能没有直接有概念,也就很有可能谈不上对法律的敬畏与尊重。
我记得美国法律规定罪驾属于刑事犯事,罪驾伤人作为谋杀罪来判决。即是说,如果有人因为醉驾而获刑N年,根据判决法例,同样醉驾的人基本上都会获刑N年,请问:你还敢醉驾吗?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