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管养单位法律责任

一般没有责任,但有例外情形。

关于井盖伤人,常见的情形是井盖被盗,行人坠入井内受伤害,民法上叫做“物件损害责任”。此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由该设施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外的情形,也有。井盖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井盖本应坚硬无比,但偷工减料,脆如豆腐块,自来水公司购买此种井盖后,铺在道路上的窨井上,结果有行人踩到后坠入井内受伤。此时,固然先有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可在赔偿受害人后,向井盖生产者追偿(比如井盖生产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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