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人私自转钱走,是不是职务侵占罪

不是。两个人合伙做买卖,钱被对方拿走了。这个不属于诈骗,属于转款潜逃,和诈骗是两种罪。如果合伙存在主观上诈骗合伙人,而且诈骗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欺诈、欺骗等方式实施,就会构成诈骗罪。那么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有。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合伙人私自转走公司货款属于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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