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几月几号制定宪法法律
1982年12月4日制定宪法法律。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主要规定的内容
1、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是法律内容的大头,也是重点,而且越来越重要。主要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3、国家机构的组织设置与职能。这是法律必须的内容,也是《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的核心,可以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一定有国家机构的组织、设置。
4、国家的象征,或者叫国家的标志,现代国家一般都有国旗、国徽、国歌,其它的还有国花、国树、国鸟、国家口号、国家箴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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