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有哪些?分别是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有公法关系也有私法关系。
对于公法关系,《中华人民***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等等说明了高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公法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此处体现了公法关系的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在于惩前毖后,且体现了“国家意志先定”的基本原则,并且是直接强制,以权力服从为原则,同时在司法环节进行主动追究原则。表达类似意思的还有如《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的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总的来说,由于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权责进行了明确、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大学就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民教育、培养高等人才的公权力。同时法律也给予了学校使用强制性措施对学生的特定行为进行奖惩的职权,也体现了公法关系“国家意志先定、拥有直接强制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高校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对于私法关系嘛,自己随随便便写些例子吧,比如学生一不小心把腾骧楼前的花草树木全给移植了,这时候就会体现出私法关系了。
给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