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单位应当保障

法律分析: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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