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依据是

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是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对犯罪进行排列,则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为依据。

(一)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将各种各样的犯罪区分为10大类:凡是侵犯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祖国罪、分裂国家罪等;侵犯社会公***安全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危害公***安全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侵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规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方面的犯罪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方面的犯罪规定为侵犯财产罪,如抢劫罪、盗窃罪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侵犯我国国防利益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危害国防利益罪,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方面的犯罪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方面的犯罪规定为渎职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侵犯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军人义务方面的犯罪规定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如战时违抗命令罪、投降罪等。

(二)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不仅要对犯罪进行正确的分类,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合理的排列。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由重及轻对犯罪进行排列的。

首先,在各类犯罪的排列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因而列为各类犯罪之首;危害公***安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紧随之排列在第二位;其他各类犯罪依次类推。但是,类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只是从总体上表明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前类犯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后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排列上,除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由重到轻依次编排外,还适当考虑了一些具体犯罪的性质,例如:在危害公***安全一类犯罪中,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而且均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的犯罪,因此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前面;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安全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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