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附带解决民事纠纷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29条和《 国家赔偿法 》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附带解决 民事纠纷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 行 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并先依据法律、 法规 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予维持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但也可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 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 。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 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三、民事纠纷的特点 1、平等性。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比如张三开了一家企业,李四是张三的员工,因为薪资问题,李四把张三的企业告上法庭,虽然李四是这家企业的员工,但是,在民法上,李四和这家企业是平等的,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也是平等的; 2、局限性。民事纠纷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不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之外的东西,比如张三欠李四钱,张三应该还债,这是张三的义务,李四有权起诉张三,这是李四的权力,至于民事权利义务之外的纠纷,比如李四把张三打了,张三选择报警,这就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了; 3、可处分性。民事纠纷之间的民事主体之间,是有权处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的。继续比如说,张三欠李四钱,如果李四始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律上也不会主动干涉这借贷关系,因此李四已经做出处分,那就是不追讨 债务 ;而又假设说,李四把张三告了,张三知道自己难以胜诉,于是主动找李四和解,并主动还钱,而后,张三有权撤诉,这也是可处分性的体现,与之有鲜明对比的是刑事争议:比如说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即便是李四不主动报警,那么,公安机关也有权力对此做出 立案 ,并且,即便李四承诺,愿意就把张三打成重伤这件事儿,给予张三一大笔赔款,但即便如此,李四仍旧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体现了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在可处分性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