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适用于什么情况

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适用情况如下: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假一赔三适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目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理疵的除外。

6、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7.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8.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9.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0.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1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2.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3.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4.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5.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