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中的独立行为体,国际组织可以同成员国、非成员国、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对外交往。其国际层面的法律能力通常包括:缔结条约、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承认国际法主体、提出或接受国际求偿、就国际求偿诉诸法院、召开国际会议、保存和登记条约、颁发护照和国际旅行证件、承担船舶与航空器的注册,以及使用组织的旗帜、信章和徽识等。[36]当然,这些法律能力的具体实施,要依各个国际组织的实际情况而定,并不是一种统一的固定的规范。同时,个别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还拥有比这更广泛更重大的法律能力,如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对特定领土行使管辖、监督成员国的选举等。以上所列举的国际组织对外交流的形式和手段,本质上也是其国际人格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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