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股东会作出撤销甲董事长职务,在变更登记之前甲有权主持公司董事会议吗?

解答:变更登记是对抗效力,不同于设立登记,后者是生效效力。在公司内部,股东会作出撤销甲董事长职务,甲就不是董事长了,因此甲无权主持公司董事会。但是未经变更登记,甲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仍具约束力。

问题:A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成立一家股本总额为4亿的H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成为第一大股东。H公司成立后A公司减持法人股,购买600万股公众股,并于3个月后卖出,获利1800万元。

(1)发起人所持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是否适用于本题情况,减持与转让有何异同?

(2)如果违法转让有什么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1)发起人所持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适用本题。在本题中减持和转让是一个意思。(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应当认定其作为一种禁止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从其立法本意分析,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加重发起人的责任,维护公司及非发起人股东之利益,因此,其应属效力规范。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是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其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问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13人,在一次董事会上,会议决定更换监事。请问这符合公司法规定吗?

解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无权更换监事,参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更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更换。

问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所做的决议却被公司执行完毕,如何看待其效力?

解答:根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公司所达成的交易仍有效,因为决议程序只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如果第三人明知该程序有瑕疵,则应撤销。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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