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权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里面的。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文把“商业秘密”列入重要的一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却又同时认为认为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项内容,应与巴黎公约中的反冒牌货同属一个条文管辖。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统计,当时世界上仅瑞典及加拿大有单行的商业秘密法;美国等国有相当于“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指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它们必须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

(2)它们必须因为被保密才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3)合法控制它们的人已经为保密而采取了措施。

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如有关化工产品秘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