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1、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如下: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3)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

(4)因***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举证责任的负担情况有哪些

1、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

2、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3、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4、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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