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丢失赔偿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快递丢失赔偿的具体措施:
1、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2、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中华人民***和国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