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陷阱取证是否合法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的“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取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因不具有证据合法性,不得定案根据;虽然采用“陷阱取证”方式获取证据,但不属于非法证据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何为“陷阱取证”?

民事诉讼陷阱取证这一概念来源于刑事诉讼案件取证过程中的“诱惑侦查”。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待行为人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后获取证据的特殊取证手段。例如,A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多次和B公司员工联系购买某软件事宜,在A公司支付货款之后,B公司员工在A公司电脑中安装了某软件,从而获取了B公司侵犯A公司知识产权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对应于合法证据而言的,凡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就是非法证据。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主体合法;其次,形式合法;再次,收集程序合法。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收集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三种,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仅指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是狭义上的非法证据。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

根据现有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的实践,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为避免非法证据的不当扩大使用,这里的法律,应该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如采取绑架、抢劫、抢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打击报复等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于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而成为非法证据。

第二,采用偷拍、偷录等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同意,私自偷录、偷拍彼此间的谈话内容,或者对他人进行监听、监视而获取的证据。通过窃听、录音、录像等秘密手段而取得的证据,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造成了一定的侵犯,因而属于非法证据。

第三,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近几年来,我国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出现了私人侦探性质的事务所,这些事务所的业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事务的调查,主要是调查配偶与第三者的关系。至于私人侦探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不能一概而论。

第四,"陷阱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陷阱取证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具体包括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取证方式。而在民事诉讼领域,陷阱取证是指采取主动诱惑他人进行侵权的方式而收集的证据。目前,"陷阱取证"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在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方以买主的身份到被告所在公司要求安装盗版软件,以此而获得的证明被告盗版的证据。

第五,"毒树之果"。此类证据的取得程序或手段并不违法,但是此类证据是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而取得的。如通过欺骗、引诱的手段获得了某一实物证据,又在该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获得了其他的合法的证据。在这里,实物证据即为"毒树",而后来获得的其他证据即为"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