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因不合法行为产生

法理只是泛说,不能过于纠结于字面。

民法不同于刑法。刑法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因合法行为产生的。民法则不然。

举个例子,表见代理。甲为A公司表见代理人。由于A公司的过失或A公司与甲的某种特殊关系,使B公司有理由相信了甲是合法代理人而与其签订了合约,支付甲数百万元货款。导致甲获利。虽然甲对A公司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但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仍然是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B公司可以依法向A公司追偿。

想必你学过民法的基本原则。

其一,公平原则,其中提到:“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意思就是,民事案件品种繁多法律不可能一一规定,当缺乏法律规定时(即无合法可言),允许以“合理”的方式断案。

其二,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自愿优于任意民事法律规范。这就是说,当事人是自愿的前提下,其互相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凌驾于任何民事法律规范的(注意,是民事法律规范,不是刑事),就是说即使违反民事规范也是可以产生的。

话说你纠结于这种问题干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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