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活动的外事活动制度

山西省商务厅外事活动制度:

(一)商务厅领导会见、宴请与商务业务有关的来访外宾,按照对等原则和领导分工,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并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务厅领导会见、宴请外单位接待的来访外宾或参加其他外事活动,由对口处室向厅办外事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商务厅领导、各处室及厅直属单位接受外国记者、重要华侨、海外知名人士等采访,要向厅办外事室及时通报,征得厅领导同意后,报省外办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

(四)商务厅领导会见外宾,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一般安排厅机关职能处室一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厅领导不单独会见外宾。

(五)商务厅领导出国访问,均须报省政府批准。

(六)厅机关人员、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因公出国须履行报告卡制度,由厅长审批。

(七)商务厅领导陪同省领导出国访问,由省外办与厅办外事室联系,报厅长核定人选。

(八)各处室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邀请厅领导出席一般性、专业性国际会议、研讨会、展览会的开幕式、一般商业合同的签字仪式和庆祝宴会。外资公司驻晋机构的开业仪式和庆典活动一般也不参加。对个别情况确有需要出席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向厅办外事室提出。厅办外事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九)省直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宾拜会省领导,如需我厅领导陪见,由厅办外事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由省外办统一安排。

(十)商务厅领导在国内外事活动中,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主动向外宾赠送礼品。外宾赠送的贵重礼品应上交厅办外事室,并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十一)厅领导宴请外宾,统一按接待计划进行,并执行外交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标准,本着节约原则安排,由厅办外事室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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