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解决原则

法律主观: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域或特定犯罪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的特别法优于旧的特别法;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条文时.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