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

文章:叶罚

编辑: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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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看到过这个内容片段,因男方长期不回家居住,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如果男方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1小时支付“空床费”给女方。试问“空床费”之约定能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换言之,该约定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吗?

首先,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从字面意思来看,它是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次从构造的角度来看,它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也称当事人)之间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该种关系指向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物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签协议、订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判定民事法律关系呢?第一步,该关系是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且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第二步,如果判定是法律关系,再看这种法律关系是不是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第三步,确定是民事法律关系后,根据民法的具体规定,对照是哪类民事法律关系。

来梳理梳理文字开头的问题。“空床费”的约定可不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分两种观点来叙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或可撤销情形,故该约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属于情谊行为,并不是当事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上述说的判定方法的第一步。

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是有那么一句话,“法无禁止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