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审议批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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