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辩护人

辩护人的范围有:

(一) 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的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近些年,我国律师队伍虽迅猛发展,但仍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允许工会、妇联、***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有效保护上述委托人的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可以依法作为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友可以作为监护人。至于亲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以及与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朋友。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