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的学术观点
1、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阅卷权受到的影响,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提出律师依法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以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2、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引入对抗制因素及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的现状,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主张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国应当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3、围绕司法公正的涵义问题,顾永忠教授分别于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个案之间的相互比较与协调是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审判活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4、2004年,针对理论上和实践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围绕刑事辩护特别是审前程序中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顾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辩护权从根本上说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辩护不仅指实体辩护,还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故指出“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同年,顾永忠教授还承担了全国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研究,成果刊于《刑事法评论》,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针对我国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顾永忠教授通过积极组织并参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的试验活动,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亟需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
6、结合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实务的经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顾永忠教授于2006年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系统思考和主张,其中包括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7、继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同合作在该三个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之后,2006年7—8月间.课题组分成四个组先后到浙江、黑龙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区进行了“侦查讯问程序改革”调研活动,成果分为上、下两部分分别刊载于《中国律师》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此外,顾永忠教授还承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检察人员二审出庭问题研究”重大项目,其研究成果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8年4月28日)和《中国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顾永忠教授对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别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以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等多个角度进行了逻辑严密的剖析。认为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正式实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逐渐显现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顾永忠教授首先从辩护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谈起,继而引申至我国辩护制度迫切需要改革与再完善,重点是要加强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