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符合相关条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仅是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了,此时离婚协议书尚不具有效力,所以,夫妻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但是这些离婚协议只是成立,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离婚的各项手续,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效力。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能不能更改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可以变更。但是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一般不能变更。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可以变更。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可以不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