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收货人错误的风险管理

由于托运人既是买卖合 同中收货人的直接责任人,又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直接委托人,一旦运输环节出现问题,托运人将肩负替收货人承担损失,并向承运人追偿的双重压力,因此,托运人必须格外防 范下列运输活动中常见的风险。

一、货物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311 条的规定,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由承 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托运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却不是承运人该不该承 担赔偿责任,而是承运人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 由于具体损失数额属于托运人的举证范围,如果托运人此前无法准确描述货物的数量 及品质,也就无法据此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即在索赔的损失证据方面出现瑕疵。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运输合同中描述托运物时尽可能的明确、详致。

包括: (1)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货物的学名并且要用全称; (2)有商标的,要写明商标; (3)要写明货物的品种、规格、价格、花色等; (4)写明货物数量的确定的方法;(5)写明货物质量认定的方法; (6)写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7)其他注意条款。 第二,尽量选择保价服务。根据货运公司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 险,也可选择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 具体损失确定。一般来说,阅读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 1.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 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等。 2.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 何给付保险金。 3.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购买保险后 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4.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5.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 合同解除权。 否则,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损毁,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 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其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 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并经过托运人签名确认,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 款的有效性。 因此,托运人应当重视保价条款的效力,在托运贵重物品时,除选择信誉较好的运输 公司外,尽量给物品保价,不要因为保价费用高、心存侥幸而放弃保价。此外,对于经常 需要办理托运的人,如对货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责任限额和保价金额有异议,可与货 运公司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三,货物交付承运人托运时,必须取得承运人收货的确认单据,从而保证货物在交 付承运人时状态良好,此后若出现货物丢失或损毁则不属于托运人的过错。

第四,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做到先检验,后签 收,对于有问题的货物则拒绝签收,并尽快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否则,一旦草率签收,则 很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二、运输延时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290 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 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否则,将构成承运人的迟延交货。 对于普通货物,短暂的超期交货并不会给收货人造成实质损失,因而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应时性货物或收货人特别要求的时效性货物,超期交货将很可能造成由作为买卖合 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首先托运人本身应按时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物,否则托运人很可能由于自身过错 导致承运人得以免责。

第二,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关于货物的运输期限及迟延交货的责任。

第三,对于迟延交货的情况,收货人应注意保留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凭证,特别是关于 送货日期的记载,确保在追偿时能够提出承运人延时交货的证据。

三、结算运输费用的风险 对于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的买卖合同,结算运输费用无疑属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 承运人的重要交易行为。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双方必须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运输费用的数额及其结算方式。

第二,对于凭借“送货回执”进行结算的情况,托运人应当在取得收货人签收的送货 单时,方支付运输费用,以免出现货到前付款,或他人冒领货物的情形。 此外,对于经常需要使用货运服务的卖方,为了提高发货的效率,并减少索赔的难度,建议此类当事人预先制定一个格式性的运输服务框架协议。对于一般货物运输,可直接与 承运人使用该协议;对于特殊货物运输,则可在基本协议基础上,签订个案的补充协议, 加强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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