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

1、张三有套房,张三因为资金需要将该房抵押给银行,拿到贷款后又将该房卖给李四。

上述案例中,张三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行为就是抵押权的主债权转让情况。

2、张三有辆汽车,张三因为资金需要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然后又将该车卖给李四。

如果张三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银行就可以对抗李四。此种情况李四可能为善意第三人。此处有两处需要你理解。第一就是善意的判断。判断依据为:张三李四签订购车合同时李四是否知道此车已经设立抵押权。知道的为恶意,不知道的为善意。(此处为司法考试的考点)第二就是对抗是理解。即银行可以给李四说:“张三已经把车抵押给我啦,我有车管所的抵押登记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191条第2款的规定,你只能在代替张三清偿债务后方可购买这个汽车,你明白了吗?”(注此处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

如果没办登记,银行就不能说上面的话,即银行不能对抗李四。因为李四此情况为善意第三人,此时李四可以得意的给银行说:“没学法律吃亏了吧?!根据《合同法》规定,此为正常交易,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上述情况同样适用浮动抵押。

附:《物权法》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