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迁的界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种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该施工建设未取得或超出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另一种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也谈不上后续的审批手续,这种类型的违章建筑,往往会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我们则称之为违法建筑。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建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未经批准、无证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确属违章建筑的。(2)相关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违法之说,法律出台后未办证,相关政府部门也未要求办证。(3)确实无证、客观上属于违章建筑,但在建造过程中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违法。(4)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政府亦违法,不给办证甚至连答复都不给。 (5)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许。(6)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7)棚户区。(8)政府拆迁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