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解读包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和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以及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等。

一、《办法》中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要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