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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打工证发放条例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12月30日第941号决定批准)

发表日期: 2003.03.26

一、 总则

1、本条例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以下简称《地位法》)确定向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发放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打工证的办法。

2、打工证是确认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从事劳务活动(以下简称“外国务工人员”)或者在俄罗斯联邦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权利的证件。

3、打工证向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发放。

4、凡是在俄罗斯联邦以个体企业主的身份注册、打算在不构成法人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以外国务工人员的身份被雇主及工程(劳务)订货人按照劳务合同和公民法合同招收的外国公民(人数不得超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招收并使用外国务工人员从事劳动活动规定的范围),都可以获得打工证。

5、打工证可以颁发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也可以颁发给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由他们转发给每个外国务工人员。

只有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按规定程序为每个外国务工人员提供他们

从俄罗斯联邦出境的交通费的情况下,才能发给打工证。

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可以是在俄罗斯联邦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

二、接受并审核申请

6、雇主、工程(劳务)订货人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须向地方内务机关递交获得打工证的申请。

7、申请中应包括下面内容:

1)外国公民的姓名、父称和出生年月日;

2)外国公民的国籍或者常住国;

3)外国公民的常住地址;

4)外国公民从事劳动或者经营活动的时间;

5)关于在俄罗斯联邦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同时又充当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的外

国公民拥有打工证的证明(须出示原件);

6)活动类别;

7)工作地点;

8)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的情况证明;

9)关于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但同时又充当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的外国公民拥有招收和使用外国务工人员许可证的证明(须出示原件);

10)关于招收并使用外国务工人员条件的证明或者有关外国公民即将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证明。

8、申请表的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核准。

表格须用俄语填写,填表时不得使用简称或缩写。申请中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完整。

9、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交上外国公民30X40毫米的彩色照片及下列文件:

1)专业人员出具的关于外国务工人员在外国获得职业教育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有关这一证书相当于何种俄罗斯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或者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要求拥有上述文件的话);

2)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企业主身份注册的证明复印件;

3)准许外国公民入境,参观访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2年10月11日第754号决定(俄罗斯联邦2002年法规集第41卷第3995页)批准的清单中所列举的组织或者设施的专门许可证复印件。

10、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期不低于6个月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外国务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其复印件被外国公民用来获得打工证的在外国办理的正式文件,应按规定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在国外的外交机构或者领事机构确认为合法文件,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没有另行规定的话。

如果文件是外文,必须附有经过公证的俄语译文。如果不出示原件,复印件也须公证。

12、接受申请时,须审查提供的文件书写是否准确。审查情况以及申请人签名的真实性,须由地方内务机关授权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证明。

13、申请按登记号码登记。

地方内务机关授权负责人向申请人提供关于接受申请予以审查的证明。

14、地方内务机关负责审查申请书中填写的证明材料和提供的文件,并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发放或者拒绝发放给外国公民打工证的决定。

每个申请分别作出决定。

拒绝向外国公民发放打工证的依据是申请书和提供的文件中有不可靠或不准确的内容,或者认定存在《地位法》第18条第9款规定的情况。

15、审查申请书的时间不应超过自递交申请书及所有必要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16、地方内务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的结果,如果拒绝发给外国公民打工证,必须写明拒绝的原因。

三、办理并发放打工证

17、打工证的办理、发放或注销由地方内务机关执行。

18、打工证上应写明其拥有者的情况(姓名和父称、出生年月日、国籍或者常住国)和从事劳动或者经营活动的时间,必要时增加其他信息。打工证上贴有外国公民的彩色照片。打工证有多种防伪措施,为普通证件大小的塑封证件。打工证是一种重要会计凭证。打工证的格式由俄罗斯内务部批准。

19、打工证由决定发放此证件的地方内务机关领导人签字或者由领导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发放打工证时需按联邦法规定的数额收取国税。

21、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包括以个体企业主身份在俄罗斯联邦注册同时充当雇主或者工程(劳务)订货人的外国公民,必须在办理打工证的外国务工人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始从事劳务活动之前将打工证转交到其手中。

22、一旦打工证遗失,外国公民必须在10日内向地方内务机关申请发给打工证副本并说明遗失情况,同时提供彩色照片一张。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出示任何文件。在打工证遗失情况被核实后,发给外国公民打工证副本。

23、凡是属于《地位法》第18条第9款和第32条第2款载明的情况的,地方内务机关注销所发放的打工证,并在3日内通知外国公民并且要求他必须离开俄罗斯联邦。同时须收回打工证。

24、地方内务机关负责统计发放的和注销的打工证的情况,并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信息报告俄罗斯联邦内务部。

这个应该算是吧!呵呵如果算,我这里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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