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原因
法律分析: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