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电动、燃油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以及生产、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坚持确保交通安全与方便群众生活并重原则。保障残疾人必要的出行需求,保障涉及公***利益的特殊行业车辆行驶需要。提倡残疾人、老年人选择公***交通工具出行。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和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承担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乡公***交通,提高道路运输公***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出行需要。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利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第二章 审核登记第七条 符合相关标准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登记,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残疾人证和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相关标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相应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仅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第九条 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本着便民原则制定。第十条 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得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十二条 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符合驾驶车辆要求的身体条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以及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情形的,不得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和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应当悬挂号牌,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及有关证明。第十四条 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代步轮椅车。环卫、通信及市政工程抢修的电动三轮车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第十五条 快递物流、桶装水配送等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实行通行证管理,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避开工作日早晚出行高峰。正在作业的环卫清扫、通信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除外。第十六条 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特殊行业电动三轮车不得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地点停放。第十七条 未经审核登记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第十八条 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四轮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居民小区、场(厂)区、景区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需要办理审核登记。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四章 生产销售第二十条 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第二十一条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四轮车,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提供可供查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非法组装、拼装、改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行为,向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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