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治国思想
商鞅坚信通过法治才能强国
战国初期,秦国国力贫弱,时常受到魏国、楚国等强国的欺辱。同时,秦国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秦国需要变法以实现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商鞅受当时法学名家“吴起、李悝”的影响,坚信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强国,在秦国推行变法,为之后的秦国一统天下打下基础。尽管商鞅推行的“法治”与当今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但将其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仍然是一笔宝贵的传统法律文化财富,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唯法论”的法治思想,树立法律权威。商鞅对“依法治国”的力量是极力推崇的,主要表现是“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法任而国治”、“不可须臾忘法”。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官员们能推行法治,国家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发展。执法者必须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其“唯法论”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一方面利用法律打击传统的领主势力,另一方面利用法律保护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维护秦国社会的稳定,这从根本上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
其次,“农战论”的法治思想,构建经济基础。主要内容是: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废除旧时的贵族分封制。“农战论”思想打击了保守的领主贵族势力,废除了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井田制度,保护了新兴的地主阶级,促进了当时秦国的强盛。“农战论”思想的缺陷主要在于阻碍了秦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而商品经济不利于秦国的繁荣富强。因此,商鞅对商品经济采取了限制和打击。
再次,“刑赏论”的法治思想,规范人的行为。商鞅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提倡重刑主义。《商君书·去强》中说:“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行刑重轻,刑去事成;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商君书·靳令》中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罚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商鞅主张将刑赏规定在成文法中,把人们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减少社会矛盾,定纷止争。通过这种途径树立的法律权威,可以使全社会形成守法遵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