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信托发生终止可能是出现法定的理由,也可能是信托合同的约定。

一、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关系的消灭

信托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消灭。信托终止的效力只对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

2、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法》第54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法》第55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法》第56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法》第57条规定,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3、信托的终止清算

《信托法》第58条规定,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二、信托的终止理由

1、《信托法》第52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托法》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三、信托变更的内容

(一)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第3、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5、辞任或者被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