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学校应是什么关系

”  笔者认为,谈松华这个提法从更深的层次揭示了当前教育困境的基本根源,其指出的具体出路也符合地方自治的有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值得国家立法部门和教育决策部门认真参考。  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校长不是公务员,学校不是政府或官员的下级部门,而是具体实施国民教育的自主实体或社会机构,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其次,学校管理与行政管理具有很大的不同。如校园必须拥有更加平等、自由的学术氛围,拥有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最宽泛的思维环境,为此,学校甚至不断鼓励学生在学术上违抗教师的套路或挑战学术权威,这在下级服从上级的官场理念面前,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我们的学校与政府变成真正的法律关系,当前教育中存在的最重要的两大难题——难以开展素质教育和腐败问题就能得到缓解。道理很简单,由于各学校必须跟着政府设置的高考指挥棒走,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没有自主权,谁搞素质教育谁吃亏;由于某些地方政府用暗箱操作的办法将学校当作企业甚至“摇钱树”来办,乱收费岂能不失控?校长和教育官员岂能不从中揩油?  那么,政府与学校怎样建立法律关系呢?首先,政府要支持立法部门颁布具体、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公正的教育理念、中长期的教育目标进行规范和规划,规定政府向所有学校提供校舍和教育经费,将教育明确纳入地方自治范围,界定政府与学校的权力界限。至于怎样设置教材、课程及教学、考试、录取、招生办法,让学校和当地公众自己安排。  其次,当学校违反法律(如乱收费、腐败)时,政府要提出让其改正的建议,如果学校不执行,政府就向法院起诉。如果胜诉,自有执法部门强制学校认错并改正错误。□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