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证明涂改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证明被涂改,并不必然无效。是否有效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才能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对书面证据原件被添加涂改后的证据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明文规定。所谓“原件”,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作成,以反映制作人的意思或思想为目的的文件,也称原本或底本。任何书证均有其最初制作而成的原件,它是文书的原始状态的反映,是文书制作者原创力的产物。原件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表达和承载制作者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的文书,就是原件。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书证原件有反映当事人之间往来的原始信函、作家的手稿、法官书写的判决书、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文书、借款人亲笔书写表达借款意愿的借条等。书面证据原件经过添加涂改后,尽管不属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其已不能表达作者最初的思想,也就不能将其仍视为证据规则上所要求的“原件”。

《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干规定》第77条同时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二条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原则。

书证原件作为原始证据,与添加涂改的书证相比,自然更接近案件事实,其可靠性或证明力更大。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面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文字材料,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裁剪本、添加涂改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证据原件的证明效力大于复印件,但是如果在证据原件上进行添加,导致与证据复印件之间矛盾的,则证据的复印件效力大于涂改后的证据原件。

3、不要擅自涂改书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是排在第一位的,在诉讼仲裁中书证有着特殊的作用,十分重要。有的当事人为了求得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自己有利,单方面涂改了书证,从而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反而在庭审辩论中让对方抓住把柄。仲裁的结果也往往对涂改证据的一方不利。

4、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这就不仅仅证明无效的民事问题了,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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