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危房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房屋强制拆迁维权的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拆迁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客观: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原则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由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方面相互配合,执行***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