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
诉讼时效3年和20年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3年是发生在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与义务人适用;而20年是从权利发生损害后就开始适用;
2、意义不同。诉讼时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而20年是法律规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超过二十年其权利不受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的意义不同,是民事诉讼中3年的诉讼时效和20年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三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可以终止或中断。20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