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民法典新规定
新增2种遗嘱形式
以往继承法仅规定了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5种遗嘱形式,民法典再次基础上新增了打印、录像遗嘱两种法定的遗嘱形式,这样也让我们的遗嘱形式更加的多元,人们更加方便立遗嘱,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包容性。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下数份遗嘱的情况,根据以前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最后一份遗嘱不管是不是公证遗嘱都具有优先效力,这样规定仍然是为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为人的想法随时会发生变化。
新增“见证人”规定
立遗嘱时必须有2名见证人在场。
同时,这两名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新增宽宥制度
宽宥制度,通俗来说又叫“宽恕”制度,意指当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等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后,后来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则据此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同样保障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给了继承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知道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因为怎么分家产发生争执,遗产管理人会对此进行协调,从而减少各方争执,让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有序继承,有助于维系社会稳定。
当然遗产管理人可以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来担当,从而使继承更为顺畅地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
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