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必须办理吗
法律主观:
在对待 办理房产证 的问题之上,购房者务必要注意以下事项,避免栽跟斗: 第一,明确由谁来办理房产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 商品房 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 土地使用权 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法律上看,购房者本身是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法定义务人。 房开商对 房产证 的办理具有协助义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基于房开商对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现实情况中,尤其是对于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而言,在 购房合同 中约定由房开商代为办理也不在少数。 第二,明确办证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期限。若是选择由房开商代为办理的,就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而有效的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产权证。若房开商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办好房产证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根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期房 )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现房)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额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 贷款 利率计算。若购房者未在合同中与开发商达成办理房产证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的,可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第三,可以 解除合同 。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此,若由于房开商的原因,致使购房者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超过一年零九十日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则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然而,在当今房市不稳定的状况下,或许解除合同并不是最佳之选,于此,购房者可选择在购房合同中与房开商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对开发商形成有力的威慑,同时也能保有在开发商违约时追究高额违约金的权利!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