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律会生成两种不同的法律样式,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其中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我也只能在我所知的范围内说一下,***同探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无疑属于上层法律制度,翻开世界历史,特别是欧洲历史,你会发现,欧洲分为两部分并且十分有意思,那就是欧洲大陆与英格兰联合王国,中世纪后欧洲大陆盛行种植园城堡式经济模式,法律方面推崇罗马法,注释罗马法是当时的时髦,故而专注明文规定与成文法典的罗马法深刻影响了欧洲大陆;英国在被什么诺曼人占领后,当时的国王推行法治不干涉政策,即维护之前的法治传统,不干预,后来国王的几个大法官根据之前法律传统整理出例子,即遵循先例。上面就是欧洲法律的分化史,明显可以看出其中的必然性,对于偶然性我理解的不多,不敢断言,请知道后也告诉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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