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大祸生小祸 小祸损失谁赔偿? 等】小灾避大祸
为避大祸生小祸 小祸损失谁赔偿?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开私家轿车正常行驶时,突然发现一辆货车逆向行驶冲了过来。如果两车相撞,肯定会造成人员伤亡。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我为了避免两车相撞,只得向路边避险,结果撞伤了路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陈某轻伤。事后知晓,是货车刹车失灵。陈某认为是我将他撞伤的,故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我觉得很冤枉,并认为应由货车司机承担责任。请问,这起车祸造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承担?
读者梁建明
梁建明同志:
你所述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某种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另一损害较小的紧急措施或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确实存在危险且危险正在发生;(二)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的侵害;(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即在危险正在发生的非常之际,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外,别无他法来避免危险。(四)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信中所述,你是在驾车时遇到了由货车司机所引起的险情,为了避免两车相撞造成更大损害,而偏离正常行驶路线,撞到陈某致其轻伤的。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素条件,你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完全由货车司机来承担。
律师 潘家永
举办“事故残骸车展”好
编辑同志:
去年12月底,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南京市夫子庙琵琶巷停车场举办了一场为时一个星期的事故车辆残骸展,***有14辆因车祸而严重扭曲变形的汽车一字排开,供广大市民观看。展会目的是让参观者从这些被撞得破烂不堪,上面又沾满驾乘人员斑斑血迹的车辆中,受到深刻而真实的交通安全教育。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安全警示教育的好方法,值得各地基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学习推广。
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形式很多,也各有特色与效果。但相比较而言举办类似上述的“事故残骸车展览”显得更为有力有效。因为展出的都是交通事故现场的实物,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想得到,也都是活生生的事实,以至使教育显得格外真实而有说服力。展会上的每一辆残骸车,都意味着一场触目惊心的车祸,一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人们看了残骸车就能马上想象出各起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与惨烈后果。因此,参观这类特殊的车展,能让人的心灵受到极大的震动与震憾,也更能给人留下极其深刻而难忘的印象,从而会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引以为戒,时刻增强安全意识,严守交通法规。
组织“事故残骸车展”并不难,也无需很多的经费投入,只需注意收集留存一些破损车辆等实物,再配上一些现场资料照片与文字说明,就可以了。而这样做所起到的教育警示效果却格外好,而且能使交通安全教育形式更加丰富、生动、实在,且能吸引更多人前来参观并接受教育。因此希望各地基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多组织这类“车展”活动,让更多的人能接受这样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文/杨汉祥